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印花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昆地税发[1998]89号 1998-3-3 税屋提示——依据昆地税发[2004]94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核定征收,有利于将纳税人从凭证的鉴别、零星的购花、贴花、画销等繁琐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既体现了简化、方便的原则,又规范了税收纳税秩序。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增加财政收入。此次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稳妥展开。分步实施,分行业进行,先易后难,可先选试点进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各单位在贯彻中应注意工作方法,多做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广泛地、扎扎实实地宣传、讲解《办法》精神。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新办法简单方便的好处。 三、《办法》第九条 规定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我市统一定为一个月。即次月10日前应缴纳清上月印花税款。 四、对执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签发《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 五、核定征收的比例,我市统一为: 1、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5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其他合同、凭证按《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