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4]079号 1994-11-0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上交管理费方法执行。 请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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