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登记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1999]2号 1999-03-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到国税各主管征收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办理“免、抵、退”税登记手续。 二、凡已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了“免、抵、退”税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也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到国税各主管征收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办理“免、抵、退”税重新登记手续。 三、办理“免、抵、退”税登记时须持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四)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正本)(内资生产企业提供); (五)新上项目出口货物批准退税文件(有新上项目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办理“免、抵、退”税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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