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2000-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政发[2021]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附件“填表说明”第2点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三、审批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一律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应税项目分别报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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