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0]56号 2000-07-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闽政办[1999]120号转发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原地矿部福建地质勘查单位已划转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 附件: 省地矿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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