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2339号 2000-12-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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