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98号 2003-05-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严明纪律,强化管理,现就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政策,强化组织纪律,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防止和杜绝在实际征管中人为变通增值税起征点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后一旦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为减轻部分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利民措施。各级国税部门要大力宣传解释国家制定这项政策的立法精神,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引导广大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为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增值税“双定”户纳税人的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省局有关推行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评定定额,讲究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防止激化征纳双方矛盾。为此,省局强调,在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前,各地已确定月定额在新的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如经营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今年内对其已核定的月定额暂不作调整。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动态跟踪管理,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及时足额地依法征税,防止税款流失。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税务登记业户,除按次征收者外,不论新旧业户,均可以按规定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当月累计开具普通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一律要在次月如实申报纳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的申报、购票和计税方法。 五、省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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