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87号 2004-12-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文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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