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5]224号 2005-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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