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6]13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过程中,除《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情况外,其余均由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局或分局)直接办理有关免征手续,不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芬兰: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奥地利: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 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澳大利亚、

  塞浦路斯

  西班牙

  斯洛文尼亚

  注:

  1、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2、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无利息条款,对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国内法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间税收安排第十一条为利息条款,对澳门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此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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