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176号 2007-12-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精神,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包括两联和一联)、卷筒式发票和邮寄式发票四种。上述四种发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票种代码分别为“24010”、“24020”、“24030”、“24040”,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维护。 (二)《专用发票》印制的式样、规格和纸张。其中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联次分别为两联和一联,纸张采用压感纸;卷筒式发票规格是76MM×177.8MM,联次为一联,纸张采用双胶纸;邮寄式发票规格是297MM×210MM,联次为一联,纸张采用双胶纸。《专用发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三)银行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并按印制厂家承印区域进行计划分配。印制厂家应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票样和要求印制《专用发票》,认真落实,确保《专用发票》印制质量,以保证银行开票的准确性。 (四)为了按时启用《专用发票》,各市国家税务局要科学预测,并积极与各商业银行沟通,认真统计2008年上半年《专用发票》用量,并在12月15日前将印制计划按附表(见附件2)要求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专用发票》的银行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各银行使用《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使用《专用发票》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开票数据。其中,银行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银行代收费收入汇总表”和 “银行代收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同时将电子文档一并上报,数据格式为Excel表格。《专用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应保存5年。 三、其他事项 (一)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狠抓工作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辅导各银行按照要求使用《专用发票》,确保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开展。 (二)《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报省局(征管处)备案,并对开票软件功能认真审核,严禁重复开具发票。 (三)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或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收费单位开展自身正常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四)银行应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 附件:1-3 1.《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票样 2.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电脑版) 3.《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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