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1999]215号 1999-09-16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8]121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近年来,有关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问题,各地理解、执行不一。日前,省国税局对乡镇农电站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乡镇农电站直接收取电费及有关价外费用,并实行单独财务核算的,以乡镇农电站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乡镇农电站改为县(市)供电局直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市)供电局统一管理的,以县(市)供电局为增值税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的乡镇农电站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关于税款计算问题 乡镇农电站应以其收取的全部电费和价外费用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4%计算征收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乡镇农电站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乡镇农电站改为县(市)供电局直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以县(市)供电局为纳税人的,按照现行对供电企业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扣除标准问题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各地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农村电网维护费高于每千瓦0.25元的,应按每千瓦时0.25元计算扣除;低于每千瓦时0.25元的,按实际数计算扣除。今后情况发生变化时,省局将适时予以调整。 四、关于乡镇农电站发票使用管理问题 乡镇农电站收取电费和价外费用,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农村电费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收据等非法凭证。农村电费发票由县(市)国税局按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印制、发售和管理,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油墨,票头中央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少数县(市)的乡镇农电站用票量较大的,由县(市)供电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局按规定审批后,可在票头加印用票单位名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乡镇农电站,按规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另开农村电费发票。凡违反规定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开票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附件略)。 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和职能部门要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人员的调配、工作的协调和经费、交通工具等保障工作。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反避税程序,讲究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完成今年省局下达的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任务。 五、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管理力度。 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一直是外税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因其税源分散、隐蔽性强,稍纵即逝。为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主动加强同当地地税、外管、外贸、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制度,多途径、多渠道了解、掌握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情况,强化预提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部分外资企业也同样在实行改组、改造、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的改制,涉外税收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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