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用工手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3]12号 2003-06-10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省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文件,其中第一条,临时用工征税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市局研究决定,按下列办法执行: 纳税人招用临时用工仍然按长劳社[2002]3号文执行。 纳税人招用临时工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没有到劳动部门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的单位,其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对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除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外,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其招用的临时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请各局认真落实,做好基础资料的保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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