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生产公司2009年发生技术开发费用1510万元,其中为研发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56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资料进行审核时,告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检查人员当即要求企业进行调整,调减不符合政策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56万元。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有些不理解,觉得研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应属于正常的工资范畴,应当列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雇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时存在差异。在会计处理时,该住房公积金可与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样列入“研发费用”科目的人工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只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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