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例 · 辩 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除了包括股本(资本)溢价以外,还要核算其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这些所谓的“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没有计入损益而计入权益的利得或者损失,这些计入权益的利得或者损失又被称为其他综合收益,甚至,财政部为了让企业充分揭示全面收益信息,将沿用多年的利润表调整为综合收益表,这些其他资本公积的诸多内容被纳入综合收益表予以披露。我们不难判断,其他资本公积可能是权益性利得,也可能是权益性损失,有可能贷记其增加,也可能借记其减少,如果要求都像企便函[2009]33号这样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其实会给企业带来种种不公平,这部分资本公积是浮动性的,对增加的要贴花,对减少的部分又如何处理呢?可不可以退税呢?其实印花税是基本没有退税一说的,企业岂不成了“冤大头”么? 据我们向一些熟悉的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了解,主管地税机关并未对自身企业的这部分其他资本公积变动贴花。看来,企便函[2009]33号是不是被当做有效文件来执行,也压根没有得到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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