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申报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 (三)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的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纳入优惠管理范围的有:“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多数企业存在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项目都属备案管理的范围。 备案管理的要求:“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涉税事项按要求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的有: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事项有: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及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二、以往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较为突出的一般性问题 目前税法明确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文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从县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①有拨付文件,规定专门用途;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③企业对收支单独核算。 作不征税收入后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缴回财政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相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14行为不征税收入,第15行为免税收入,第38行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第14行填列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第38行应填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若尚未形成支出,数据为零,但连续60个月(五年)为零,则应在第六年将全部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税。 2.工资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范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特别强调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列明了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要求对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一律按职工福利费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另外,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有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或补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不准予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其余教育经费按比例扣,不能准确划分的全部按比例扣。职工教育经费一般包括:培训费用、购买教育设备、奖励、教育管理费等。可以全额扣除的只是职工培训费用一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研发费用的扣除 4.附表三中有关费用的调整 三、2011年度主要税收政策的新变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明确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符合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则,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明确了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据。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办法;明确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明确了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的扣除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分别对国债投资收入征免税界限作出了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持有的2011年至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分别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通过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但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前者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后者明确了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也需要有相关业务的企业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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