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6]5号 1996-09-01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演出主办单位报送的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备案材料逐个进行核实。发现不实,按偷税论处。 二、凡演出团体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给演职员个人报酬资料,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凡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演职员个人报酬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支付给演出团体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在县以上城市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高级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所在地文化部门、地税机关要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地税机关原则上要按帐征税;无帐或帐证不实的,要逐个核定月应纳税额,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娱乐场所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应扣未扣的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五、本《办法》及补充意见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地税局税政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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