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08-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四条,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税局审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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