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最后冲刺
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期从1月1日~3月31日。根据2012年度税务部门的稽查重点,请申报人特别关注限售股及流通股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的两个问题。
另外,从2011年起,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也是税务局的稽查重点,请相关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两个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检查纲领性的文件,在申报时加以注意。
3月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适用新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地区航运企业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免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营改增地区非居民企业以不含税额缴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地方债券利息免缴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三项国际运动会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就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组委会的车船,由江苏省、天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车船税的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改委令2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与2011年公布的目录相比,此次公布的修改版目录对36个条目提出了调整,涉及电力、轻工、纺织等多个行业。
在鼓励类中,电力条目将“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新能源条目中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和“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核能条目中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等。除此之外,鼓励类中的轻工、纺织、商业服务、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等条目,也做出相应调整。
在限制类中,电力条目中删除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除此之外,机械、纺织、消防等条目做出相应调整。在淘汰类中,电力条目将“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修改为“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除此之外,淘汰类还对石化、钢铁、轻工等条目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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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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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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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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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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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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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税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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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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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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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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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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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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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税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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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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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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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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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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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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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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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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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
费、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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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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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到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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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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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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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