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股利挂账需视同利润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胜霞 人气: 时间:2013-05-28
摘要: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但未实际支付,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未分配利润,就不需要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企业借款年终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企业已经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公司,我公司收到被投资公司分红资金,我公司再付给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自然人,其中分给合伙企业自然人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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