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7-4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8月1日的顺利平稳衔接,规范和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付款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前,须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除提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银行账户或储蓄卡原件及其复印件; 2.承运单位或承运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代开: (一)登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www.itax.gov.cn),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进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助系统,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详见附件)。 填好后打印《申报单》一式两份,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二)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手工填写《申报单》一式两份,申请代开。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须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可选择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时扣税、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缴纳,并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货运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共有六联,其中第一至四联交纳税人,第五、第六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第九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或折让等情形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决定,从8月1日起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为了规范我省货运专用发票的代开管理,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纳税服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确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由于“营改增”试点前使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其管理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制度规定,在发票的代开条件、代开系统、代开流程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为了规范我省“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管理,同时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纳税服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依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主管国税机关依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对象及范围。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是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这类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付款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条件费。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条件为取得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1.事先没有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先到其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除提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开户银行账户或储蓄卡原件及其复印件,承运单位或承运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开户银行账户作为税务登记中银行信息维护和缴纳税款的重要信息,是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时必须采集的项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是承运单位或承运个人从事货物运输服务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也是鉴定纳税人是否从事货物运输服务业的有效证明。按照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为纳税人减负的原则,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须一次提供上述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查验、采集、录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需再提供上述资料。 2.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代开。 (三)规范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1.纳税人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填写方式有两种:第一种:纳税人可以登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www.itax.gov.cn),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助系统,进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的填写、打印;第二种: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手工填写《申报单》。 要求《申报单》一式两份,须加盖纳税人印章,个人无印章的须签字。 2.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持《申报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并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 缴纳税款的方式有三种: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时扣税、银行卡(POS机)划款和现金。 3.凭《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明确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六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和第四联交给纳税人,第五、第六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 (五)明确了公告施行的具体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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