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应履行核定程序

来源:福州国税 作者: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8-28
摘要:  咨询辅导服务     ◆苏其伙(永泰县国税局税法咨询维权中心)     今年4月,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与该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税收法律问题。因为涉及的税收法律政策很多,该公司财务人员又是新手,在电话里无法当场给予全面解答...

  (4)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公司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该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该公司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该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该公司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②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③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该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公司的扣除标准。
  
  (5)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以农产品(茶子)为原料生产生产茶子油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公司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该公司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该公司购进农产品(茶子)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6)关于收购发票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不得跨省携带收购发票,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进行开具。如果该公司与省外茶子生产个人有签订送货上门合同条款,并附有茶子生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可于送茶子上门收购时向省外农业生产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该公司到省外产地向个人收购茶子,应当凭我局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地的发票进行开具。
  
  (7)纳税提示  
  ①生产精炼山茶油耗用的自产茶子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分析提示  
  该公司2012年9月份申报免税货物销售额1,697,568元(ctais系统显示:开具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开具),本月进项税额159,479.18元(17%税率),本月期末留抵税额524,556.31元;2012年10月份申报免税货物销售额3,045,002.50元(ctais系统显示:开具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开具),本月进项税额3,501.71元(17%税率),本月期末留抵税额528,058.02元。
  
  特别提示之一:若是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该公司2012年11月份申报免税货物销售额3,570,984元(ctais系统显示:申报录入防伪税控开具专票销项金额),本月进项税额0,本月期末留抵税额528,058.02元。
  
  特别提示之二:免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该公司2012年12月份申报免税货物销售额6,148,542.00元(ctais系统显示: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进项税额384,574.20元(17%税率380514.2元、7%扣除率4060元,58000运输发票金额);2013年1月份申报本月进项税额18,224.87元(其中:认证金额215779.13元、认证税额14934.87元,运输发票金额47000、进项税额3290元)。
  
  特别提示之三:2013年1月申报数据中的认证税额占认证金额的比率为6.92%是否填报有误码?
  
  特别提示之四:9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间:上海市2012年1月1起,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起,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起,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起。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特别提示之五:该公司是否存在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按销售自产农产品项目申报免征增值税?
  
  4.有机生态肥料  
  据2013年3月18日《福州日报》报道,该公司投产后可年产5000吨山茶油、100吨山茶精油和500吨高纯度茶皂素及有机生态肥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