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7-5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必报资料和纳税人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两类。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以上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要求对以上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统一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附件5),填写封面内容,由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审核签章。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m-n-tax.gov.cn/nmgsj)下载。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力企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费使用的电子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nm-n-tax.gov.cn/nmgsj)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电子信息采集,并制作数据电文,同时持纸质申报资料通过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也可以只持纸质申报资料通过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其他纳税人仍按原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应在首笔业务发生后的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按差额征税。 七、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doc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doc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5.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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