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20]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7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要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发应用,推动安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支持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      2020-03-1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要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的研发应用,推动安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支持政策。

  一、健全研发创新体系

  1.加强研发引导。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创新趋势,按年度编制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清单,引导企业对标研制,开展技术攻关,并在省级技术改造、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计划中择优予以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

  2.加强创新合作。推动科研院所、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支持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3.健全众创引导机制。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聚集各类创新要素,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三首”产品研发。加强众创成果评价和供需对接,促进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健全评定检测体系

  4.规范评定管理。制定“三首”产品评定办法,明确“三首”产品定义、标准、范围,制定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定。引入申报主体信用承诺机制,加强对相关企业、机构和专家的诚信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5.建立评定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平台,建立“三首”产品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三首”产品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制定“三首”产品评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其职责范围、监测评定能力等方面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评定机构的公信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6.强化检验检测。围绕“三首”工程化检验检测需求,依托省内外实验检验测试平台,实现对“三首”产品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可靠性、智能化等全面检测。强化“三首”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管,规范其检验检测行为,提升其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三、完善示范应用体系

  7.实施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引导“三首”产品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自主创新,研制新产品,投入工程化应用(包括研制单位自用),实现业绩首次突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8.发布推广应用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明确评定有效期,按功能特点、服务领域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示范应用的依据。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优先选用“三首”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配合)

  9.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相关规定,对《目录》内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政府采购等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各项规定,对“三首”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三首”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三首”产品。(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构建要素支撑体系

  11.加强人才培育激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各类创新平台为依托,加快培养适应“三首”产品研制所需的工程创新型人才。鼓励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兼职兼薪、创新创业。对“三首”产品研制应用的有功人员,支持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三首”产品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推荐。畅通维权通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协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13.加强标准制定推广。积极推进“三首”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强化“三首”产品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军民融合发展。鼓励通过联合孵化、专利转让、技术入股和知识产权托管等方式,加快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三首”产品研发创新。支持民企参与军品研制和配套,鼓励军工企业开展“三首”产品示范应用。(省委军民融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17.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软件著作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年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10万元。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推动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运用“三首”产品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三首”产品研制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1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推进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工作。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对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对“三首”产品研发应用推进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良好氛围。(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推广和服务。依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云平台,建立“三首”产品网上推广应用展示平台。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国内外重点展会,积极组织“三首”产品参展营销。支持有关中介组织开展以“三首”产品为重点的产需对接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所称“三首”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基础材料和软件系统等。本政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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