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23号 1999-1-18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22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去年九月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4号)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市外来渝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市内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跨区县(市)作业,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属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情况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完整进行财务核算,能如实申报各项所得,未实行个人承包的建安企业,按规定自工程开工之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合同(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经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可按纳税项目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外承包劳务,工程个人承包部分应按征收率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调整后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重庆市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执行。 调整后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调整后的《重庆市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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