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4-03-09
摘要:北京 发改委立项 辽宁 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 工程规划许可证 宁波 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 销售许可证 重庆 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 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 吉林 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 江苏 发改委立项...

十五、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7-10-22

十六、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7]145号)(2014年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根据《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渝地税发[2007]14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12-28
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
(一)清算单位及分类
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项目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工程规划分期的,以分期为清算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日期:2014年1月

十七、甘肃的规定(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已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认定合格证书,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已签署《工程造价决算书》的工程项目。

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5-26

十八、深圳的规定(深地税发[2005]609号)
二、对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若干个预售许可证的,以预售许可证为单位编制项目编码。
深地税发[2005]60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5-12-15

十九、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09]104号)
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甬地税二[2009]104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6-26

二十、安徽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
五、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计算分摊问题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原则上应按分期开发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

皖地税函[2012]5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2年11月14日

2、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在清算申请中明确,是否分别核算增值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况相应处理。

皖地税函[2007]3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7-6-14

二十二、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2.4.10

二十三、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
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11-11

二十四、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日期: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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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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