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4]35号 2014-5-22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局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附报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的附报资料进一步简化,简化后的资料如下: 1.各月职工人数汇总表; 2.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3.财务报表(纳税人已在网上报送财务报表的,可不必提供纸质报表;核定征收企业可报送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 资料简化后,税管员应通过我局征管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及社保费管理查询功能核实其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同时将本通知第一条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4.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预缴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4.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5.定率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三)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定期定额征收企业,凡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营业额定额及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换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按其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新办企业暂按当前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小微企业应税所得率表》重新制作批文,调整核定税额,下发《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 2014年度定额调整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定期定额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企业报备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通过征管系统生成应补税款,待管理员确认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四、退税办理。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多缴税款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并办理减免税备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并办理减免税备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 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汇算清缴期间,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关注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及时与纳税人沟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小微企业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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