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是否需要加盖印章?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一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都没有盖发票专用章,甲公司让汽车销售公司盖章,他们说不需要盖章而拒绝给甲公司盖章,甲公司可以用这份不盖章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吗?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其他联次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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