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管理员1名,班长座席1名,普通座席人员若干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员必须为地税机关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一)管理员职责: 1.负责制定本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2.负责本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 3.负责组织对“12366”座席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4.负责对话务数据按月进行统计和分析,按季通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处理情况; 5.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整理汇编。 (二)班长座席职责: 1.协调各普通座席服务岗位的工作; 2.负责对普通座席问题答复的监控与纠错; 3.负责收集整理疑难问题,填制《转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 4.及时处理自动语音信箱内容,并做好记录和回复; 5.负责普通座席人员日常学习的组织工作; 6.负责在岗普通座席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普通座席职责: 1.接听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直接答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并做好日志记录。记录日志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通顺、格式规范; 2.对于不能直接答复的疑难问题,做好受话记录。 第十五条 座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一)座席人员每日应在固定时间召开业务讨论会,学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相关税收知识,讨论重点、难点问题; (二)各市局应对新增座席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三)省局和市局相关部门要分别对“12366”座席人员进行业务辅导与培训。各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单次培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受理业务咨询、投诉举报话务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服务原则。座席人员答复咨询问题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文明服务原则。受理话务时,座席人员必须做到响应迅速、语言文明、态度诚恳、解答耐心、记录详细。 (三)信息保密原则。严禁将纳税人的涉税经营信息告知他人;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和投诉举报内容。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侵害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人工座席服务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座席人员直接答复,无法答复的,转班长座席予以答复; (二)班长座席仍不能即时答复的,作疑难问题处理,在系统中详细记录纳税人姓名、联系方式及问题内容,填写《转办单》,并通过“12366”应用系统传递至相关部门处理; (三)相关部门接到《转办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将结果反馈“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由原问题受理座席人员答复纳税人;需请示上级部门方可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待问题明确后由座席人员答复纳税人;认为该问题应由其他部门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语音留言的处理 班长座席每日必须查询语音留言、做好记录及时回复纳税人的预约电话。对语音留言无法及时回复的,按照疑难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咨询问题库和咨询支持库的管理 (一)班长座席每周对问题库中的新增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整理,相关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入库处理; (二)座席人员发现咨询问题库或咨询支持库内容有误,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第二十条 座席人员发现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识别的问题,应及时通过《转办单》反馈信息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按季收集问题答复和其他业务处理情况,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并在全局通报统计和分析结果。季末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和分析结果上报省局纳税服务部门。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市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本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情况和座席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考核包括: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和内部管理情况。 (二)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记录的通话量、通话时间、座席人员签入签出系统时间、示忙次数和时长等参数为依据,考核工作量。 (三)以系统监听、监控或调听录音等方式,抽查座席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熟练程度以及答复问题的准确度,考核工作质量。 (四)以服务评价系统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考核咨询满意度。 (五)按季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质量进行通报。 年末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单位和优秀咨询员,在全系统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服务质量较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咨询满意度较低的座席人员,责成市局管理部门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业务技能和服务礼仪的再培训;对服务态度差,纳税人投诉三次以上的座席人员,经查属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上岗证书》。 (六)省局不定期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达不到上岗要求的,责令其待岗。待岗座席人员必须参加由各市局组织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再培训,并经省局考核合格的,方可再次上岗;经考核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取消其《上岗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