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组代管中发[2015]46号 2015-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级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 2015年9月24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为更好地贯彻《通知》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办证窗口要做好相应公告、解释和说明工作。 二、要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至代码管理机构;确实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回传至代码管理机构。 三、要尽快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系统接口,尽快实现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 四、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部门,主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和企业注册号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批量转换工作。 五、要密切关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与相关部门开展信息互通互联工作,继续做好过渡期内的其他组织机构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和更新工作。 六、通过数据回传方式及其他方式采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要及时完成代码基础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七、要继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信息服务工作,确保在代码改革过程中对相关应用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稳定可靠。 八、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于原来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相关部门和行业,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九、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的梳理和修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上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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