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30
摘要: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业经省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业经省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xls

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鉴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注:实际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鉴证。
地方税的征收
002986379ZS00100
纳税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鉴证。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纳税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鉴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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