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退?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那么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使得他销项税远小于进项税,这时候实际上转让不动产完全不需要缴税,但是又在不动产所在地按5%预缴了增值税,这时候,预缴的增值税能不能退呢?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本质上是一个伪问题。
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公式,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打个比方,二月预缴增值税100万,三月初申报二月增值税时,计算应纳税额是0万,这时候,三月申报时应补(退)税额=0-100=-100万元,也就是说应退税=100万元。
这时候,二月预缴的这100万税款,其实在三月申报后,从预缴税款性质变成了多缴应退税款的性质,既然是多缴应退税款,自然应该能退了。这里实际上在申报后,已经不再存在预缴税款了,而只存在多缴税款。
但是,有观点认为,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所以,这多缴的100万只能抵减,不能退。
这个观点对不对呢?
首先,我们从法理上来说,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多征税款。而上面例子中的100万在申报后既然是多征,应退的税款,按照下位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明显就可以退税。
其次,我们从上面的第九条原文看,第九条只是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而不是必须、只能用来抵减,而不得用来退税,也就是说,第九条并未规定不得退税。
再次,我们从实务上来说,现阶段,企业资金融通困难,而中央与总局的大方针也是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企业把多缴的税款退回,那很明显与中央和总局方针也是完全矛盾的。
既然能退税,接下来就要说下怎么退的问题了,一般退税都是从企业所在地退,但是这里的预缴实质上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入的库,此时,如果还从企业所以地退税,明显的是与税源和入库相矛盾的。
所以,从退库来说,理应在预缴地退税。
接下来再说说退多少的问题,上面例子中是因为当期应纳税额为零,所以退100万,我们假设当期应纳税额是40万,那么很明显应补(退)税额=40-100=-60万元,这时候应退为60万元,所以,应退的税款额实际上是双上限制,即不高于预缴地预缴的税款,同时不高于计算的应退税额。
当然,在实务里,对于这块预缴退税仍然缺少明确的文件规定,导致一些企业可能很难退税,有待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明确。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