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较之一般企业有两点区别:一是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的房款应当按照3%预缴增值税;二是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当期可以抵减的土地价款是根据已售占总可售的比例分期抵减。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房屋交付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一般计税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6、当期销项扣除销项抵减后小于进项不作账务处理。当期销项扣除销项抵减后大于进项,则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未交增值税小于预缴增值税,按照未交数作如下会计处理;如果未交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则按预缴税款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未交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按照结转后的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案例1: A建筑公司5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工程款100万元(含税);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900900.90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 99099.10 案例2: 以存款支付B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款20万元(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0.18元,增值税额19819.82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19.82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案例3: 出租4月30日前在机构所在地购入的商品房,开具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1万元(若是房子在异地若是简易征收就要预缴5%增值税、若是一般计税3%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00 案例4: 销售材料一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案例5: 购进材料一批(与简易项目无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案例6: 购入5月1后新建的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万元,税额5.5万元;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2000 贷:银行存款 555000 本月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5.5×0.6=3.3万元 第13个月再抵扣5.5×0.4=2.2万元 案例7: 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万-20万)÷(1+11%)×2%=14414.41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4414.41 贷:银行存款 14414.41 案例8: 月底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414.41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4414.41 案例9: 计算5月份应纳增值税: 销项=99099.1+8500=107599.1 进项=19819.82+17000+33000 =69819.82元 应纳税额=107599.1-69819.82=37779.2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37779.2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7779.28 案例10: 次月申报期缴纳税款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364.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33364.87 若以上案例的建筑服务改为简易计税应该注意以下几笔处理: 案例1: A建筑公司项目采用简易计税5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工程款100万元(含税);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970873.7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6.21 案例2: 以存款支付B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款20万元(含税),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工程施工 19417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5.24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案例3: 出租4月30日前在机构所在地购入的商品房,开具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1万元。 借:银行存款 2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00 案例4: 销售材料一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案例5: 购进材料一批(与简易项目无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案例6: 购入5月1后新建的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万元,税额5.5万元;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2000 贷:银行存款 555000 本月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5.5×0.6=3.3万元 13个月再抵扣5.5×0.4=2.2万元 案例7: 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万-20万)÷(1+3%)×3%=23300.97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300.97 贷:银行存款 23300.97 案例8: 计算5月份应纳增值税: 销项=8500元 进项=17000+33000=50000元 应纳税额=8500-50000=0元 留抵税额=41500元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9126.21-5825.24+10000=33300.97元 应纳税额合计=33300.97元 预缴增值税=23300.97 应补(退)税额=33300.97-23300.97=10000元 案例9: 次月申报期缴纳税款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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