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税政策指引第8号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12
摘要: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主体】

  人民银行

  【享受条件】

  取得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7.同业存款。8.同业借款。9.同业代付。10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11.持有金融债券。12.同业存单。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享受条件】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五)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七)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八)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九)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主体】

  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享受条件】

  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主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享受条件】

  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外汇管理部门

  【享受条件】

  取得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