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税政策指引第8号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12
摘要: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十三)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享受条件】

  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执行时间】

  2018年9月20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十四)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优惠

  【政策要点】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享受条件】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优惠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享受条件】

  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执行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十六)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特殊处理

  【政策要点】

  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享受条件】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政策要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文件附件2)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享受条件】

  仅文件规定清单中的涉农贷款业务,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十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境内债券市场投资的境外机构

  【享受条件】

  境外机构在机内债券市场投资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执行时间】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十九)中国邮储银行纳入“三农事业部”改革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等利息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执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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