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税政策指引第8号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12
摘要: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二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执行时间】

  2015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三、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二十九)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提供农牧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十)保险机构涉农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保险机构

  【享受条件】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三十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境内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十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增值税优惠

  【政策要点】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营改增纳税人

  【享受条件】

  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十三)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享受主体】

  保险营销员

  【享受条件】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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