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含不含当年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来源:雁言税语 江苏税务 作者:雁言税语 江苏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0-08
摘要: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 财税[2016]4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还有第八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

  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还有第八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我的问题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如果我公司当年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这一条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含不含当年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资本化这一块的研发费用?

  答复机构:江苏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9-24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软件企业的开发费用计算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雁言税语补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因此,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含当年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资本化这一块的研发费用;但是,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该无形资产摊销可归集入研发费用,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研究费用费用化金额一起作为软件企业计算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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