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本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83号 2001-04-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73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免征资源税"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4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