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税减字第370号 海关总署 关税司关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6-01
摘要:利用国外商业贷款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

[88]税减字第370号       1988-06-01

国家计委外资司:

  你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利用外资加快首都建设的请示》收悉。对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问题,我们总的意见是比照天津市优惠规定办理,具体为:

  一、利用国外商业贷款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此外,对于新建城市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材料,经专案申请批准后,也可予以减免税。

  二、对利用政府间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可以按[84]署税字第457号、698号文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兴办旅游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按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出的[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执行。

  三、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举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其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应予照章征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