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开发项目所得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咨询问题:异地开发项目所得税在注册地还是开发地上;开发地成立二级法人所得税由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咨询问题:异地开发项目所得税在注册地还是开发地上;开发地成立二级法人所得税由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我单位属建筑安装行业,异地工程项目较多,截至目前尚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根据新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异地项目还要在当地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吗?如果不需要交的话,需要我单外出具什么样的手续?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