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7]90号 2007-04-0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规范办税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两者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全省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有利监督”的基本原则,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推进办税公开的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巩固和扩大办税公开成果,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增强执政为民的服务和责任意识,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改善和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税收成木,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二、组织领导 省局决定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文童任组长,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肖厚雄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征管处、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社保处、票证管理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市、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要相应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确保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办税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地税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等管理部门及基层管理分局、稽查局,包括办税服务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 三、公开事项 办税公开是地税机关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细化、规范和深化,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巩固己有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基础上,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公开,同时,将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及纳税人公开。主要内容包括14大类5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本单位的办税公开项目。基层地税部门(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等)要重点选择纳税人关注的税收政策、个体税负、收费项目以及其权利义务、办税程序、办税时限等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切相关的方面进行公开。 四、公开形式 按照合法、有效、便捷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实施办税公开。省市局以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行风热线、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专家咨询会为主,县(市、区)、分局以政务公示栏、办税手册(指南、示意图)、宣传手册(单)、电子显示装置为主;同时,辅以文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县(市、区)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主阵地作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布应须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条件和纳税人的合理要求,还可以采取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办税公开形式。 五、公开程序 根据《意见》的要求,办税公开程序如下: (一)基本程序 重要的、非定期的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事项相关管理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制作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公开形式的意见;经初审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并报征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简化程序 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可经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公开事项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本局机关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或由公开事项管理部门提交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公布,并报征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公开期限 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以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中规定的为准;各地完善补充的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拟定公开期限,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确定;对临时性税收政策以执行期为公开期限。 七、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收执法监督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办税公开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八、考核方式 将办税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湖北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按照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对分局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文明创建的重要依据。 九、责任追究 对办税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对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的,要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地税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工作要求 办税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开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全省地税机关要引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内容,务必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方便纳税人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二是要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渠道,保障监督权的实施;三是要做到高效快捷,认真解决好“公开什么,向谁公开,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四是要在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上增强规范性,在公开的质量上增强针对性,不断提高办税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地税机关职能转变,促进依法治税,创建民主、公开、公正、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地税机关;五是要把办税公开与日常税收工作、纳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税务稽查、税收宣传等,使办税公开融入到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之中。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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