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1]18号 2021-9-13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现就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对于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资金安全。 (二)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当出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类账户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提醒其不得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归集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方面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四)属地人社行政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出具异议说明书(见附件)。 (五)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异议说明。对于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七)人民法院对经审查认定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以及超出存储规定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人民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可征询属地人社行政部门的意见。 (八)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九)各级人民法院、人社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建立保障两类账户运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分析解决具体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二、工作要求 防止两类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对于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至关重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职责开展工作,保障两类账户稳定有序运行。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本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两类账户原则上不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异议申请。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在建项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开设和使用专用账户、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天津银保监局负责指导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做好业务调整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社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及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情况报天津银保监局(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其他传输”途径报至政策法规处)。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天津银保监局。 联系人: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宇 联系电话:27508768 市人社局 丁建文 联系电话:23338022转8028 天津银保监局 程敬尧 联系电话:83867963 附件:异议说明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1年9月13日 关于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社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的政策解读 一、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为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什么? 答:对于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资金安全。 三、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时,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什么? 答: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当出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机制中,人社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类账户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提醒其不得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归集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方面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五、在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机制中,人民法院职责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异议说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六、对超出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人民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 答:人民法院对经审查认定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以及超出存储规定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人民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可征询属地人社行政部门的意见。 七、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异议说明? 答:属地人社行政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出具异议说明书。对于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八、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说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出具异议说明书,需要说明施工单位信息、项目信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施工单位承包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协议(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该账户近X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流水凭证、该项目近期预支付农民工工资清单、施工单位规范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范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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