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按什么口径计算? 一九八六年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可按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劳人计[1986]32号文件核定批准的工资总额基数扣除1985年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计算。 二、1986年经财政部、国家经委[86]财改字第10号文件批准减免的调节税视同上交税利提取新增工资,具体如何计算? 1986年经财政部、国家经委[86]财改字第10号文件批准减免的调节税视同上交税利应根据换算成调节税率的原则计算。具体办法是: 1986年应纳税所得额×(1986年经批准减免的调节税÷1986年调整后的基期利润×100%)。 计算所得结果,视同计算1986年上交税利。 三、1986年新开征的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今年可视同计算上交税利。 四、1986年退出试点企业怎样进行财务与会计处理? 1986年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批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纺织和丝绸企业外都应按国工改企字[1986]2号文件精神办理清退,具体处理办法是:企业应将1985年试行挂钩办法比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多拿的新增工资部分(多拿的新增工资部分=1985年试行挂钩办法因提高经济效益而新增的工资+核入成本的奖励基金-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应提取的奖励基金),冲减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同时调整上年利润,补交所得税、调节税。企业应按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工资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算出少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留利,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就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企业增加的留利部分,还应计算出应补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 退出挂钩试点的企业,应将“工资基金”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公式(一) 当年上缴税利毛增加额 当年上上年上缴税利净=缴税利增 加 额 基 数×─────────────────────────── 上年上缴 上年工资 工资浮 (所得调节) +××( +×0·3 )税利基数 总额基数 动系数 (税率 税率) 公式(二) 当上缴税利净增加额 当年新增上年工资工资浮=× ×─────────── 工资额 总额基数 动系数 上年上缴税利基数 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或小于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数,由于不存在调节税减征70%的问题,不乘0.3。 财政部 198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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