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05-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减半征收期限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四、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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