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发[1991]7号 1991-0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划线部分内容废止,第三条失效。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第一条划线部分内容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划线部分内容废止,第三条失效第一条划线部分内容废止,第三条失效。 5.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划线部分内容废止。
为了加强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货运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地铁货运凭证缴纳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失效]鉴于目前地铁货运业务中使用的凭证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现暂规定以运费结算单(货票)作为地铁货运应税凭证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中增列“印花税”栏目,记载印花税完税金额,货票中收入凭证联作为承运方计税凭证,报销联作为托人计税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地铁部门代扣汇总缴纳。承运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按运费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并 二、地铁运费收入核算单位应填开货票的收入凭证联依照序号分征免税凭证,按期装订成册: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汇缴和代扣汇缴的税款分别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汇缴和代扣汇缴税款的期限,由各地铁汇缴单位和税务机关商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汇缴和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按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委托地方铁路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地铁货运部门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五、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2.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报险求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3.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地铁货运单位5%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地铁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河南省税务局 1991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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