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1]81号 2011-11-09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为发挥工业设计在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现就推进全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推进工业设计发展是提升现代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工业设计属于产业链中极具增值力的环节,核心是产品设计,其发展水平是衡量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对增加产品科技、知识和文化含量,创造并满足更多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是提升块状经济的重要途径。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是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结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的重要载体,有利于集聚工业设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智力和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打造创业创新平台;有利于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快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推动块状经济制造优势向研发设计优势拓展;有利于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块状经济发展水平。 二、目标要求 (三)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视觉艺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创新创造与应用制造相结合、开发市场与满足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按照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第三方评价、实绩导向激励的要求,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四)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11个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千亿元的县(市、区)、42个省级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称工业大市、大县、大区),基本建成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发挥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对块状经济的支撑和提升作用,全面提升产品和产业层次,基本满足块状经济中小企业产品创新需求,应用工业设计成果的产值占全部新产品产值的50%以上;形成一批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支撑力强、带动力大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培育数千家设计成果多、有影响力的特色工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工业设计产业,全省工业设计业务总收入居全国前列。 三、重点任务 (五)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依托工业大市、大县、大区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总部经济大楼或老厂房改造,吸引专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人才集聚,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支持基地实行公司化运作,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产业对接、创业帮扶、企业孵化、平台营建、人才培育、国际交流等功能,为落户的工业设计企业提供专业化、有特色的服务。 (六)构筑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服务平台体系。形成市场化运营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起工业设计数据标准查询平台、快速成型技术平台、工业设计投融资平台、国际交流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网络技术交易平台等服务外包的平台体系,为基地内的设计企业和基地外的制造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集成服务。创新平台运营机制,采取服务外包、绩效考核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推进工业设计信息化应用水平,建立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和共享交流平台,了解设计前沿、借鉴设计经验、发掘设计元素。 (七)培育工业设计企业。各地要创造条件,引进一批有利于推动当地块状经济产业发展的工业设计企业;吸引科技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基地创办一批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引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分离研发机构,成立独立运营的设计公司,在为原有企业提供设计服务的同时,为配套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工业设计企业要注重设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与制造型中小企业的合作,为块状经济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设计服务。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设计水平高的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 (八)推进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工业设计中充分集成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改善产品外观,完善产品结构和功能,增加产品科技和知识含量,研发设计新产品,改造提升老产品,提高块状经济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应用广告策划设计、品牌形象设计、外观包装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工业设计成果,加强对产品和企业品牌的宣传,培育一批新的品牌企业。 (九)促进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对接。积极扩大工业设计市场需求与供给,加强设计企业与中、小、微型制造企业的对接,引导制造企业通过招标或委托代理设计等方式,开展工业设计业务外包,提高工业设计服务外包市场容量。支持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组建以设计服务链为纽带的产业联盟,通过设计咨询、现场服务、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建立契约式、订单式的长期合作关系。运用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网上工业设计交易,扩大工业设计服务领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对接会或优秀工业设计成果展,提升工业设计影响力,带动国内外设计企业与我省制造企业的交流合作。 (十)加强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有利于工业设计人才成长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培育更多适应工业设计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引导高等院校设立工业设计专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等共建设计人员实训基地,完善产学研结合的设计人才培养体系。探索建立由工业设计基地、设计企业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办法,引进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选送优秀工业设计人才赴国内外著名院校和设计机构培训,提升我省工业设计整体水平。加大工业设计领域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吸引海内外工业设计人才和机构来我省从事设计业务。 四、政策措施 (十一)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的政策。工业大市、大县、大区要将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作为当地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出台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的政策,支持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长期投资经营。在现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优先安排土地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为保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长期运营发展,基地的用房一般不可分割出售。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对完成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年度工业设计企业招商、提供设计服务项目总量要求的基地,由当地政府进行奖励。对列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试点并完成年度综合评价目标的,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享受相关政策。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推荐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十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政策。对入驻基地的工业设计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场租补助,并可考虑企业对当地新增税收的贡献,给予一定的专项支持用于企业发展。对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的企业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探索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立中小设计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根据设计企业的设计专利、企业服务订单等为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十三)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工业设计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制造企业对高水准工业设计的采用率,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设计开发费用视同研究开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合同设计成果应用管理。对经由当地政府认定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组建工业设计成果交易中心,可由当地政府根据交易成果和产业化成效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根据企业对地方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由当地政府按设计交易合同额给予工业设计公司、制造企业一定的补助。支持各地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以公开招标评审的方式,举办年度“工业设计与制造企业合作示范项目”评选,并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设计费用补助。加大政府采购工业设计成果的产品(服务)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十四)支持工业设计公司引进人才的政策。建立工业设计人才评价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并提供相应的人才专项住房,协助解决户籍、子女入托或就学等问题。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引进的外籍设计专家,各地可根据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3年内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海外高层次工业设计人才来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业,并积极推荐优秀人员入选省或国家“千人计划”。开展“浙江省设计大师”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省级设计大师优先推荐其参与“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评选。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带头组建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级重点创新团队,享受有关扶持政策。鼓励设计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企业以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形式给予设计人才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十五)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设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引导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进行版权登记。建立设计合同登记制度,将设计合同纳入现有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制度,鼓励企业、设计机构等对设计项目合同进行登记,促进设计市场交易规范化。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支持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机构,通过签署倡议书或联合声明的方式,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对经依法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要进行媒体曝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3年内不得享受省、市、县(市、区)财政的各类扶持政策。 (十六)合力扶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政策。从2012年起连续3年,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协每年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省人才办、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单位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要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五、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列入相关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责任制考核内容,负责落实特色工业设计基地选址、经营主体确定,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全省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支持政策。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要负责做好牵头工作,省人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科协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工作,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列入省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十八)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从工业大市、大县、大区选择确定10个块状经济区块,开展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列入省级试点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所在地政府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经信委会省级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省级有关单位对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实行对口联系指导。 (十九)启动实施绩效评价。建立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重点工业设计企业的统计监测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标或公开征集的方法,选取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对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绩效的动态评估,作为省级试点调整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对达不到试点要求的基地,取消试点资格。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提高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的认识。发挥省工业设计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关行业调研、利益协调、诉求反映、争议解决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工业设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工业设计成果展,扩大我省工业设计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职责分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职责分工 一、省人才办 工作任务: 1.联系宁波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宁波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全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人才队伍建设。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督促各地落实安家、住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政策。 2.支持海外高层次工业设计人才来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业,并积极推荐优秀人员入选省或国家的“千人计划”。 3.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带头组建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级重点创新团队,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省发改委 工作任务: 1.联系温州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温州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对列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试点并完成年度综合评价目标的,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享受相关政策。 三、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工作任务: 1.牵头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试点工作方案。对口联系杭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杭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负责全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 3.负责确定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对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设计企业绩效的动态评估。 4.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5.指导省工业设计协会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省工业设计成果展。 6.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工业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给予资助。 2.对优秀设计基地、优秀设计企业进行激励。 3.鼓励担保机构为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4.支持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工作任务: 1.联系金华市、绍兴市、丽水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金华市、绍兴市、丽水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3.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推荐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2.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3.支持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机构,鼓励设计企业及相关企业申请知识产权。 4.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办工业设计企业。 5.将设计合同纳入现有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制度,鼓励企业、设计机构等对设计项目合同进行登记。 五、省财政厅 工作任务: 1.负责督促省级有关单位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2.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在原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支持政策。 2.加大政府采购工业设计成果的产品(服务)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对经依法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督促落实3年内不得享受省、市、县(市、区)财政的各类扶持政策。 六、省人力社保厅 工作任务: 1.联系衢州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衢州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建立工业设计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制定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 2.支持设计基地、设计企业选送优秀工业设计人才赴国内外著名院校和设计机构培训。 七、省地税局 工作任务: 1.联系湖州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湖州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政策落实: 1.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 2.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对在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的企业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4.鼓励设计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企业以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形式给予设计人才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八、省科协 工作任务: 1.联系舟山市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推进舟山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 2.落实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3.支持工业设计人员开展与国内外工业设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工业设计产学研结合。 4.组织相关科技社团开展工业设计论坛、设计创意比赛以及科技评价等科技中介服务。 5.加大对工业设计知识、技术和成果的宣传普及力度。 6.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的具体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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