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47号 1999-11-09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省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具体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可用于手工填开和电脑打印。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厦门分公司在经营各种寿险业务活动中使用。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式样全省统一,福建分公司保费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厦门分公司保费发票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套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考虑到人寿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同意省局集中印制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暂由中国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统一向省局购领,发放地(市)一级分公司,并将发放各地(市)分公司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的数量、发票号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局通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应将发放给各县、市(区)支公司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的数量、发票号码报送地(市)一级地税局,由地(市)地税局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地税局,各县、市(区)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应将从地(市)分公司领回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的数量、发票号码报送县、市(区)地税局,经各县市(区)地税局核对审验无误后方可使用。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将核对后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的数量、发票号码输入电脑,纳入本单位发票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启用,原使用的“保费收据”可延用至今年年底止。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