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发[2008]7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3
摘要:到2010年,完成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71号      2008-11-3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到2012年底,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45万平方米,新建或落实廉租房源不少于3万平方米。

  到2010年,完成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尽可能地通过政策采购方式解决住房保障房源。

  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借款人家庭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台州市区2008年度人均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个人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契税贴补手续。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贴补手续。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明确界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商品住房按备案登记后该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确定购房屋的时间。

  (八)合并和减免相关规费。土地出让时确需公证的,其公证费予以优惠;车位、车房和房屋同证登记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主体使用功能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如单独申请办理发放多本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项目,地上可售面积和地下可售面积按差异成本法计算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除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外,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作视同销售。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不影响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首付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工期限。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防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物业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还,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四、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十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供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八)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一站式管理联合审批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质量监督统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住宅小区内分户门外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共有设备、设施建设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建设施工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自开发企业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书面告知要求调整到位的,规划部门须在自收到调整方案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

  4、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开发项目竣工后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规划和消防等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人防、防雷等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二十)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总量规模和区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通过公开出让新获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适度调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结构比例。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购房网”建设,须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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