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1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3
摘要:省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名单附后)汇总的纳税申报表由省国税局审核,并签字盖章;地、市(含省级营业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均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86号       1998-09-2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对不接受地方国税机关监管和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实行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省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名单附后)汇总的纳税申报表由省国税局审核,并签字盖章;地、市(含省级营业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均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落实到人。

  五、其他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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