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1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3
摘要:省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名单附后)汇总的纳税申报表由省国税局审核,并签字盖章;地、市(含省级营业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均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86号       1998-09-2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对不接受地方国税机关监管和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实行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省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名单附后)汇总的纳税申报表由省国税局审核,并签字盖章;地、市(含省级营业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均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落实到人。

  五、其他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