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54号 1999-08-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和擅自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行为。 二、对一般纳税人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于1999年9月底以前,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区)列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局审批。 三、一般纳税人对抵欠税后仍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各市地在保证完成1999年收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后予以抵扣。 四、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从1999年第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山东省国家税局 1999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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